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回到教育法盲的正題.
莫非閣下對現行法律的理解為口頭約定之【性】【交】【易】是合法的?
下聘并非兒戲,但莫非閣下認爲下聘為婚姻成立之必然要件?
這個問題牽涉到【合意】之時間點爭論,
不過對於【性】【交】【易】合法性認知不清的,我想也沒必要教了. 
|
莫非閣下對現行法律的理解為口頭約定之【性】【交】是不合法的?果然是心電感應,能不能通靈呢?有沒有感知到外星人在那個星球呢?
下聘并非兒戲,但莫非閣認為男方下聘之後女方不覆行婚約不是違約的必然要件?那你認為收了聘金要不要還?不是侵佔?那你是跟男方談什麼約?一輩子性交易合約嗎?
不過你對於,先是一夜情,再提告性侵認知不清的,我想也沒必要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