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看來你們這些人,一人一個調,個唱個的調。
這好像豬隊友一樣。左手打右臉,右手打左臉。
跟人講法制,講到只剩下詐騙科的份。 
你怎麼這麼不小心啊,有這樣的豬隊友。
回到正題。
口頭契約是不是契約啊?
下聘是當兒戲嗎?
你是先有一夜情,還是先給人性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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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教育法盲的正題.
莫非閣下對現行法律的理解為口頭約定之【性】【交】【易】是合法的?
下聘并非兒戲,但莫非閣下認爲下聘為婚姻成立之必然要件?
這個問題牽涉到【合意】之時間點爭論,
不過對於【性】【交】【易】合法性認知不清的,我想也沒必要教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