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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引用:
作者沒問題
你這個更好笑了。

你答應嫁人,說好聘金跟嫁妝分別是一百跟八十。
結果男方下聘,收了一百之後,要娶的時候,你跟男方說,我答應要嫁,只是談好聘金跟嫁妝多少,沒說要去參加婚禮,要去還要再談。也沒說去公證更沒說要登記。

你說那裡有問題…


你原本的例子有法律問題就不要轉移焦點了.
新的例子還是有法律問題,因爲婚禮的確不是結婚必要條件,
另中華民國法律在2009年之前承認事實婚姻故登記也非必要條件,
在其後也繼續承認外國存續之事實婚姻,如果不懂法理還是別亂舉例比較好.
舊 2018-05-06, 10:37 PM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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