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台灣大學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 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還是追認制?
ec.rdo.ntu.edu.tw/laws/NTU/ntu_21.doc
這是2012年
host.cc.ntu.edu.tw/sec/All_Law/06/06-022.pdf
這是2016年
不過反正現在台大的行政體系是鐵了心要無視自己的規矩了就是
|
若按照2016年的,那就是事前核准,事後可以撤銷核准。
第三條其實自由心證的空間蠻大的,基本上十款都可以。
第三條
教師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核准或於兼職期間廢止其核准:
一、與本職工作性質不相容。(獨立董事不好説

二、教師評鑑未符合本校標準。
三、對本職工作有不良影響之虞。(很有操作空間)
四、有損本校或教師形象之虞。(這個範圍太大了, 若要説“管爺”形象不好也行.)
五、有洩漏公務機密之虞。(噹噹噹,抓匪諜時間,國臺辦是豬隊友)
六、有營私舞弊之虞。(呃...)
七、有職務上不當利益輸送之虞。(嗯...)
八、有支用公款或不當利用本校公物之虞。
九、有違反教育中立之虞。(這個也很好操作噢, 現在不就引發政治衝突了)
十、有危害教師安全或健康之虞。(這個更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