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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2
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我覺得這是你的擴大解釋,事實上鄉民並不是全部都支持傷人或殺死對手,你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就這案例來看,能完全不會意外傷到林男的方法,只有吳男選擇逃跑,才能止戰。

問題是...當下的環境根本不允許他有這種選擇,除非吳男夠冷血,否則他不可能選擇自己跑掉,留下老婆一人,老婆也不見得跑得贏林男吧?

而且林男先持棍棒堵人,影響他人的人身自由,算是已經違反強制罪了吧,之後先持棒打人(在公開場合)算現行犯沒錯吧?

林男種種違法行為,法官這些不考量下去,那不就擺明偏坦施暴者,要不是吳男高壯,一般人可能被打個兩棍就頭破血流,昏倒而無力反抗了,法官不考量這些,只考量林男瘦小,事發後又重傷,吳男輕傷,根本是傳統的死者為大(重傷者為大)的觀念,這樣的判法,讓人怎麼服氣?

並不是不能讓對方受傷
問題是讓人傷得太重

此“等”較輕微之手段
意思是可能還有其他選擇 也不是叫你非奪棒不可
可是在討論的時候 就會不斷自我設限
這樣行不通 那樣不可以
一個身形壯碩的年輕人 有沒有機會制服拿著短棒瘦弱的老人?
法官認為有機會
(甚至當事人可能也“深知”如此)
但是在素昧平生的鄉民眼中就是不可能

當事人的老婆曾經擋在兩人中間調解
傷者也沒有為難她
自動假設 如果逃跑 對方就會報復在老婆身上
這樣是不是有點過度補充?
(接下來例句就是不能冒險啊~)

如果法官說可以馬上上車鎖門報警
可能也有人會接對方會打破車窗 開車衝撞
總之 所有的方案都可以挑出毛病不可行

當然 我並不是說一定要選擇退讓
活得這麼委屈

最後 我要說的是
前面貼的高院判決
幾乎是照抄地院的版本
當事人在一審時沒有請律師
是請公設辯護人
能力許可的話 最好別找公設辯護人...
舊 2018-05-06, 01:02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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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