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沒什麼好開脫的呀~
我前面也提過了 奪棒是過度舉例
也覺得法官的想法太嚴苛
(可能還有一些資料沒看到 譬如當事人的自白 還有被害人的年齡等)
甚至用錯法條 判得太重
只是單純就舉例這件事來說
我很懷疑會有鄉民能夠接受的方案 彷彿殺人傷人對鄉民來說才是唯一解
這一點我是比較質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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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是你的擴大解釋,事實上鄉民並不是全部都支持傷人或殺死對手,你不要一竿子打翻一船人,而就這案例來看,能完全不會意外傷到林男的方法,只有吳男選擇逃跑,才能止戰。
問題是...當下的環境根本不允許他有這種選擇,除非吳男夠冷血,否則他不可能選擇自己跑掉,留下老婆一人,老婆也不見得跑得贏林男吧?
而且林男先持棍棒堵人,影響他人的人身自由,算是已經違反強制罪了吧,之後先持棒打人(在公開場合)算現行犯沒錯吧?
林男種種違法行為,法官這些不考量下去,那不就擺明偏坦施暴者,要不是吳男高壯,一般人可能被打個兩棍就頭破血流,昏倒而無力反抗了,法官不考量這些,只考量林男瘦小,事發後又重傷,吳男輕傷,根本是傳統的
死者為大(重傷者為大)的觀念,這樣的判法,讓人怎麼服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