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nticorejr.
奪棒該怎麼奪?
奪棒可以是...手掌打開,去硬搶過來(朝棍棒方向伸手過去),又或者是用手掌擊打對方手腕,使其掉棒,掉棒後再奪棒。
奪棒的方法不是只有一種,但這每一種奪棒方式都是有可能造成對手意外的,只要有身體接觸的可能性產生就有可能產生意外,所以說穿了還是結果論,馬後砲不是嗎?
不然你告訴我,有沒有萬無一失,完全不會碰到對手身體,且奪棒過程中不會讓對方跌倒,又能赤手順利奪走棍棒的方式?
只要講的出來,我就承認法官認定的奪棒心證不是馬後砲,否則不就都是結果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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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
你應該誤解我說什麼,或是你引錯文?
我說法官心證奪棒不是馬後砲,是法官根本什麼都不懂,憑自己腦補想象出來的方法
認定奪棒就能解決問題,又不用傷人
用這個心證去認定推人是不正確的防衛方法
我一直強調,台灣的恐龍法官之所以為恐龍,他們對很多事情的理解是異於常人
好比,性侵或強X案,正常被害者要反抗或說不....法官認定了這個是通則
卻忽略了每個人的反應不一樣,有人驚嚇過度說不出話來或害怕到不敢反抗
為什麼這些可能性都被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