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奪棒不是馬後砲言論,是法官心證中最重要認定防衛過當的部分
如果有常關注其他案例恐龍法官在判決時重要心證依據 他們會提供另一個他們認定是可行的選項
也就是這個被告可以選擇奪棒而不是推倒他,理由是被告比拿棒的人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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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棒該怎麼奪?
奪棒可以是...手掌打開,去硬搶過來(朝棍棒方向伸手過去),又或者是用手掌擊打對方手腕,使其掉棒,掉棒後再奪棒。
奪棒的方法不是只有一種,但這每一種奪棒方式都是有可能造成對手意外的,只要有身體接觸的可能性產生就有可能產生意外,所以說穿了還是結果論,馬後砲不是嗎?
不然你告訴我,有沒有萬無一失,完全不會碰到對手身體,且奪棒過程中不會讓對方跌倒,又能赤手順利奪走棍棒的方式?
只要講的出來,我就承認法官認定的奪棒心證不是馬後砲,否則不就都是結果論。
今天吳男把手推出去,或許是不巧推到林男身體,才發生意外,假使手推出去時,是打到對方拿棍棒的手,造成對方沒拿好而棍棒落地,那不就是一種奪棒的方式嗎?
說穿了不就是運氣差,推到了身體才出現意外。
其實就如我所說,法官擺明就是要偏袒重傷者,他用結果論來反推回去,說是馬後砲不為過啦XD
不然我再問一次.....
有沒有萬無一失,完全不會碰到對手身體,且奪棒過程中不會讓對方跌倒,又能赤手順利奪走棍棒的方式?
如果沒有,那就很明顯了,法官用結果論來放馬後砲無誤。
那我問你,
在公開場合之下,直接持棍棒先打人算不算現行犯?算不算有犯罪意圖?
如果不算,那鄭捷持刀砍人,民眾反擊,這能稱為雙方互毆嗎?不算正當防衛?
我被砍了一刀,我還不能還手打回去嗎?只要有打回去就是互毆?
引用:
所以特別避開互毆 只判了“過當” 原本連正當防衛都有可能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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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明明就是 ....是非不分,刻意偏袒重傷者。
拜託,是林男先拿棍棒打過來,吳男回擊明明就是正當防衛,而且林男還先犯了強制罪,怎麼視若無睹了。
引用:
因停車糾紛與林XX發生口角爭執,林XX 於吳XX準備離開停車場前往賣場時,取出車內之鋁棒1支 擋住吳XX之去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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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本來嘴砲完後,想要離開走人,不想再吵下去,林男卻持棍棒擋住吳男去路,連給吳男落跑的機會都沒有,妨礙吳男的人身自由,這些行為在判決書上都有寫到。
引用:
伊等已經準備 要離開,對方還是一直叫囂,還不停揮舞手中的鋁棒,接著 對方就突然衝過來,一直用鋁棒打被告,後來被告伸手把對 方撥開,就聽到「碰」一聲,對方就倒在地下等語(見偵卷 第17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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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這些行為,又叫囂又擋人去路,並持武器先打過來,法官通通可以無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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