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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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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4
引用:
作者sclee
奪棒不是馬後砲言論,是法官心證中最重要認定防衛過當的部分

如果有常關注其他案例恐龍法官在判決時重要心證依據

他們會提供另一個他們認定是可行的選項

也就是這個被告可以選擇奪棒而不是推倒他,理由是被告比拿棒的人壯

以前有個案例是一人被四人圍毆,四人有武器打他一人,還噴他辣椒水,目的是強押人上車

此人拿出身上自衛的彈簧力還擊,刺死其中一人及刺傷其他三人

法官心證是,為什麼不揮舞刀子,這樣就可以嚇阻四人,沒有必要亂刺一通..(法官可能認為像對空鳴槍的概念) 事實上,被告當時是沒法逃,四個人是一路打他一路要強押他上車

回到主題案例,大家比較有意見是,法官憑什麼認為奪棒是容易的事?經驗法則嗎?
如果我是律師會反問,奪棒時原告還是有機會重心不穩倒地,到時又算誰的?

沒錯,如果真的奪棒後,原告還是跌倒受傷,法官又會說見到人拿棒就應該跑,幹嘛去奪棒?


遇到這種事已經...

話說我國法院好像比較少有請專家證人的習慣,看國外法律影集就滿常見的,
奪棒可不可行問專家會比較可信。

而且看判決書,被告一開始是跟老婆離開的,只是對方追上去攻擊,
然後被告還在抵抗對方攻擊時,對方就倒了,也來不及奪棒,
推開只是保護自己不受傷害的反射動作,就好像女生被強在抵抗時也是常用推的。

有些判決似乎都有先入為主的刻版原則
譬如我們一般認知先動手就是不對,或是用武器錯比較大,
但法院大概是採死者或傷者為大的原則,受傷比較嚴重的比較無辜。

交通事故判決以往也常這樣,死者傷者為大,不然就是大車錯比較大,
現在稍微好一點點,有講求路權原則。
舊 2018-05-06, 01:00 AM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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