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clee
奪棒不是馬後砲言論,是法官心證中最重要認定防衛過當的部分
如果有常關注其他案例恐龍法官在判決時重要心證依據
他們會提供另一個他們認定是可行的選項
也就是這個被告可以選擇奪棒而不是推倒他,理由是被告比拿棒的人壯
以前有個案例是一人被四人圍毆,四人有武器打他一人,還噴他辣椒水,目的是強押人上車
此人拿出身上自衛的彈簧力還擊,刺死其中一人及刺傷其他三人
法官心證是,為什麼不揮舞刀子,這樣就可以嚇阻四人,沒有必要亂刺一通..(法官可能認為像對空鳴槍的概念) 事實上,被告當時是沒法逃,四個人是一路打他一路要強押他上車
回到主題案例,大家比較有意見是,法官憑什麼認為奪棒是容易的事?經驗法則嗎?
如果我是律師會反問,奪棒時原告還是有機會重心不穩倒地,到時又算誰的?
沒錯,如果真的奪棒後,原告還是跌倒受傷,法官又會說見到人拿棒就應該跑,幹嘛去奪棒?
遇到這種事已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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