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我懂你的意思,反正當你選擇還手而發生意外致死或致殘,就要自己承擔這種後果對吧。
法官的想法,我試著猜一下,不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霸王條款,死者為大,重傷者為大的意思,硬要被告吞下去這種霸王條款就對了,無視被告被對方先拿武器毆打。
法官希望大家碰到那種沒軟蛋硬要拿武器打過來的爛人(不敢赤手空拳的對打),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烙跑就對了。兩方不打起來,就不會出現任何一方發生重傷或不小心死亡的意外,你給我烙跑優先就對了,之後再報警處理啦。
不就是這樣?
吳男衰的點在於,他身邊有老婆在,他不可能自己烙跑優先,但法官才不吃這套,你不跑,那就乖乖挨打就好,沒被打死的話,還可以報個警來抓人。若你選擇還擊或推開對方,不管發生任何意外致使打人者受重傷,你只能承擔這後果,不可能完全無罪脫身,誰叫對方傷的比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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