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我原本要表達的是 即便是純然的意外
仍有可能要承擔後果
何況這件事(至少在法官眼中)並不是那麼“意外”
要用同一個例子的話
比較像有人刻意來撞我 我順勢給他一個大外割
這時候人摔死了 我需不需要負責?
當然 就個人看法
傷害致死是嚴苛了一點
如辯護律師主張的過失致死 應該比較合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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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懂你的意思,反正當你選擇還手而發生意外致死或致殘,就要自己承擔這種後果對吧。
法官的想法,我試著猜一下,不就是
應注意而未注意這種霸王條款,死者為大,重傷者為大的意思,硬要被告吞下去這種霸王條款就對了,無視被告被對方先拿武器毆打。
法官希望大家碰到那種沒軟蛋硬要拿武器打過來的爛人(不敢赤手空拳的對打),正確的處理方式就是烙跑就對了。兩方不打起來,就不會出現任何一方發生重傷或不小心死亡的意外,你給我烙跑優先就對了,之後再報警處理啦。
不就是這樣?
吳男衰的點在於,他身邊有老婆在,他不可能自己烙跑優先,但法官才不吃這套,你不跑,那就乖乖挨打就好,沒被打死的話,還可以報個警來抓人。若你選擇還擊或推開對方,不管發生任何意外致使打人者受重傷,你只能承擔這後果,不可能完全無罪脫身,誰叫對方傷的比較重。
正當防衛(WIKI)
以下截取自維基
引用:
防衛挑撥——為了侵害對方,故意引起對方對自己先行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由,對對方施以侵害。這被俗稱為「激將法」。因行為人主觀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識,自不可能實施正當防衛。但仍為不法加害行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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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法官也有可能是把此案當成這種類型了(下意識的內心想法),這我不確定,這是我個人的推測而已,反正就是我的腦補。
法官OS:吳男又高又壯,她的老婆就沒被車撞到,頂多被林男的車嚇到,為什麼要去找瘦弱矮小的林男麻煩?擺明有問題,是不是想故意藉機敲詐林男?
若法官有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我也不意外,這個世界普遍是同情瘦弱矮小的弱者,就算是法官也不例外。
至於什麼奪棒之類的馬後砲言論,我只能說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站著說話不腰疼,受過訓練的專業警官都不見得敢說自己能百分之百的直接奪棍棒且不傷到對手,何況是一般民眾,台灣又不是人人都受過武術的專業訓練,當個事後諸葛誰不行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