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anleywang
能寫在法條裡面的,每一個字都是再三斟酌的,不會有過場文字。
媒體亂解釋法條,只是在欺負一般人看不懂法條而已。
法條已經寫得很明確,公立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聘任,
既然是由教育部聘任,教育部當然要對遴選過程的適法性進行審核。
難道遴選過程如果出現違法,教育部也要硬吞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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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清楚法條。
大學法 第 9 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
聘任之。
前項委員會各類成員之比例與產生方式如下:
一、學校校務會議推選之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
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
核准聘任之。
公立大學校長遴選過程,教育部已經派員全程參與,遴選結束後還需要核准甚麼?
台大遴選委員會聲明中解釋蔡明興「並不具備」不得擔任委員的事由。「台大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9條規定3種情況必須解除職務,包括因故無法參與遴選作業,與候選人有配偶、三等親內的血親與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蔡明興不符合上述3種情況。
事實上,在遴選過程中,中研院副院長周美吟是候選人之一,中研院長廖俊智則是遴選委員,也被質疑沒有利益迴避。當時遴選委員會也認定不需利益迴避,但兩人在遴選期間,不得有關於遴選事務的接觸。
http://www.storm.mg/article/430800
如何認定重大利益迴避事項的範圍?項程華指出,到現在為止,教育部都無法說明同一公司的董事與獨立董事之間到底有何利益衝突的地方,就像同一個系所學院的遴選委員遇到自己系所學院的候選人該迴避嗎?如果兩個職位不是當然的有利益衝突,就必須討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就是他們兩個人之間有無私人的好處來往,遴選委員蔡先生與管教授之間除了董事與獨立董事之外,還有什麼事情可以證明兩者有利益衝突。如果沒有,就不是當然迴避的事由。就不是所謂「寫在額頭上」這麼明顯的重大利益迴避的事項。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3122122
要求候選人或遴選委員於「事前」自行揭露未具體界定的各種可能利衝關係,是不實際的。我相信以台大校長遴選為例,21位遴選委員與8位候選人之間必然有各種關係可以被外界解讀為可能影響其遴選判斷,在遴選之後針對單一獲選人海搜起底,是不公平的。如果教育部以此程序瑕疵為理由要求遴選委員會重新開會投票,或是解散遴選委員會重起遴選程序,是否該以同樣標準要求所有遴選委員與候選人都揭露可能的利衝關係?
http://www.storm.mg/article/430136
教育部有說明,利益迴避的認定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