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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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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一審1年4月,是有多怕坐牢? 7月就可以假釋出來了,這種小案搞不好更快,
200萬和解,這種差不多就是被和解,定讞了才找記者報導没用,要一開始就趕快找記者來爆。

遇到拿槍的怎麼處理,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3520號,google 于明文。

至於本案法官認為體型差異太大應該可以壓制,奪棒.....
反觀另一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易字第936號
女的跟男的打,一審無罪(正當防衛),二審判30日,理由,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人際間衝突、互毆的勝負,並非完全取決於身型優勢,意志、氣勢、性格、經驗、技巧、時機等都是因素,「有時人高馬大稍被牽拉,反而重心不穩倒地不起。」

反正都給法官講就好。
 
舊 2018-05-04, 11:26 P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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