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anleywang
能寫在法條裡面的,每一個字都是再三斟酌的,不會有過場文字。
媒體亂解釋法條,只是在欺負一般人看不懂法條而已。
法條已經寫得很明確,公立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聘任,
既然是由教育部聘任,教育部當然要對遴選過程的適法性進行審核。
難道遴選過程如果出現違法,教育部也要硬吞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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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依您的邏輯,用字真的是再三斟酌的話,那沒有寫審核,就是不用審核了啊,否則幹麻不寫呢?畢竟私立大學那段也都寫了。我是不明白法律用字是否真的有這麼精確啦。
遴選過程如果出現違法,教育部也要硬吞下去嘛?照文字看起來是這樣沒錯啊。就像一般選舉如果有違法賄選中選會也不會管啊,那是後續檢察官和法院的工作。
當然更誇張的是,現在還說不出違反了什麼法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