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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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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64
引用:
作者stanleywang
正解,不管公私立大學,教育部對校長的聘任過程都可以做適法性的審核,只不過是因為發聘書的單位不同,所以在法條上有不同的文字敘述。


在下不是念法律的,但是看過許多報導之後,可知現今大學法的主要精神應該就是大學自治。如果立法精神真要讓教育部做實質審核的話,大可以加上明確文字,例如「遴選完成,由教育部進行審核通過後,再聘認之。」

但事實上之前就是因為大家覺得教育部二選一圈選名單的方法不好,才修法把權利都下放給遴委會的。如果教育部現在還可以「不爽就不給你當」,似乎是有違修法精神的。

反而私立大學的「核准聘任之」的「核准」兩字,我覺得依立法精神只是過場文字,主要是表達發聘人的不同而已。所以我才想問如果是這樣的情境:「私立大學選完之後請知會我一聲讓我看看是誰,然後你們學校再去聘任。」不用「核准聘任之」的話該用什麼樣的法律用語呢?
舊 2018-05-04, 11:53 AM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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