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把大學法中私立大學校長的條文比較一下就知道差異了。
兩者用字不同,顯見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沒有核不核准的權力與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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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你的邏輯,對於私校的校長,法條裡面也沒有說教育部可以不核准阿。
引用:
至於私立大學,《大學法》第9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也就是說,私立大學校長是由「教育部核准聘任之」,發聘人是大學法人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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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不管公私立大學,教育部對校長的聘任過程都可以做適法性的審核,只不過是因為發聘書的單位不同,所以在法條上有不同的文字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