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邏輯很重要
"證人們也說,看到林姓男子手裡拿球棒要打吳,扭打後,球棒落地,「林就摔倒在地」。"
"吳姓男子喊冤,指自己遭到不認識的人攻擊,才用左手往後一揮,「怎麼會變成我是傷害者?」吳說,當時他斥問「我太太站在這邊,你差點撞到我太太」,對方卻答「我有看到她站在那邊,但是我沒有撞到她」、「不然你想怎樣?」吳稱,對方下車、從右前座拿出一根鋁棒朝夫妻倆揮舞,口中還一直質問「不然你想怎樣?」"
"高院認定,案發時是林先拿鋁棒攻擊,吳為防衛自身而以左臂抵擋,再用右手將林推倒。"
看來當時的前提是 "起口角"
因為更起因是吳找林挑釁
"吳說,當時他斥問「我太太站在這邊,你差點撞到我太太」"
所以產生後續動作
1. 林要用鋁棒打, 但還沒打, 只是作勢要打
2. 吳見狀, 當然就要先防禦了, 然後 (這裡應該不明) , 就變扭打
3. 變成扭打, 健壯的吳當然可以輕易的把較矮的林撂倒
4. 吳多做了推的動作, 然後造成林男重傷害
基本上就是一個偏重互毆的情節
但法官還是考量到吳可以有正當防衛的概念
於是判了緩刑, 其實就是另一種無罪的概念
不然, 你的出手就把人家重傷害了....還能說是正當防衛? 那對這些人而言, 法律的防衛過當又要是甚麼概念?
基本上這個判決應該判得很恰當了
林的受傷有被彌補
吳也沒有為自己的過當多付出甚麼
就算不和解, 民事部分也會要你賠
社會要更好
邏輯很重要
記者的專業發文素質是基本的
引言來自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這次發文的比較具體合理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 讚讚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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