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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布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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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豆布妖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8
引用:
作者Earstorm-5
雖然是完全不相干的案件, 但根源很一致(造成今日的混亂)~

轉貼: 奪鋁棒即可.

https://tw.news.yahoo.com/%E5%A3%AF...-034753135.html

我只在想一件事, A 拿铝棒打 B, A 受傷告 B 傷害
雖然 A 受傷是事實, 法官以這判例的思維是
B 奪鋁棒即可
但我在想, 思維為何不是
A 一開始不要拿鋁棒很可能就沒事
     
      
舊 2018-05-04, 08:14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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