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igamo
我像書呆子,一直專注解釋聘任....
私立大學校長核准聘任這條文出來,就搞定一大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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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緊張,我在想的問題是,教育部有沒有
權利/權力不發聘書。
這跟那個跳針王的大巨蛋案一模一模嘛…
我要問的意思是,如果教部認為某校違法,是該用權力還是用權利去執行?若兩者都不是,那教育部的權益是啥?
反之,若因為是自治,那台大應該怎麼做?是完全不理會教部的任何公文,直接執行遴選的結果?還是提告?若是自主的權利,你告屁啊?直接就太陽花上立院跟政院啦。你一告就讓法院認證這是教部的權利,讓教部名正言順的收回並堅持不發聘書了,就算你告贏了也一樣。
因為你一告,就算告贏了也同時坐實了,教部有這個權利,因此要行使權利所賦予的權力,只是這次決策出錯了。「請問一下,那來的自治可言?」
若是告輸了,那就同時坐實了,校方違法,教部沒有阻止大學自治,教部雖無權阻止大學自治之下的任何決定,但是,教部就是可以不發聘書。要不就是,發聘書既不是教部的權利,也不是教部的權力,但是這是教部的權益?「這樣聽實在很矛盾啊」,真正的問題是,那台大是要派那個代表去坐牢?還是遴選委員要去坐牢?還是管中閔要去坐牢?
現在我若是管爺:
要嘛,就是告人,要嘛,就是告公法人,再不然是要告「台大」?那台大要告誰?
大法官是民進黨的,監院是民進黨的,法院是民進黨的。
我再說一次,國民黨人…你們的五權憲法要被人冒名頂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