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tanleywang
我的意見剛好跟你相反,大學法第9條,
明明寫了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試想一下,要是有某所大學不經公開徵求程序,隨便提個人要教育部發聘書,
那麼教育部也一定要發這個聘書嗎?
我想任何人當教育部長都不可能發這個聘書的,利用這個例子就可以知道,
教育部對校長遴選的過程是可以審核,假如遴選過程違法,就像我剛剛舉的例子,
那麼教育部依法當然不可以發這個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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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呀,大學法第九條明明寫了...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所以大學如不經公開徵求程序,也就沒有下一步了,依法無據嘛。
教育部有審核的權利,在什麼情況?
依據....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二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
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
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在第二條、第三點。
教育部有權利審核校長候選人,教育部要不要讓某人當選的時機在遴選校長候選人時。
都已經選出來了,教育部不發聘任,等於否任自己在遴選委員會的工作。
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