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我覺得有一個問題要討論。遴選校長是委員會制度。
所謂的自治就好像一個成年人有自主權,那請問一下,台大應該告教育部嗎?還是教育部要廢除自治?
那這意思就是公法人如教育部是無權管理學校的。那警察為什麼有權管理一個成人?
但是如果換一個題問,校方違法、教學有問題、權力不對等時,教育部無權管理嗎?若無,那請問一下,學生權益受損,應該如何?上法院?還是申訴?是校方的權力、校長及教師的權利亦或是教學的權益?
反之,學生的權力是什麼?學生的權利又是什麼?什麼才能歸類為學生的權益?
有權力就要有依據,有權利就要有義務,有權益就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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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茂昆說教育部駁回台大聘管決議,不屬於行政處分,有可能是對的。
教育部不是公法人,它是行政機關,台大也是行政機關,隸屬於教育部。
行政處分發生效力的要件之一,必須是行政機關對外部所作成的行政行為產生法律效果,台大是教育部的內部機關,自然沒有行政處分的問題。
因此交大校長才會呼籲修改國立大學的屬性,國立大學法人化。
以前唸過行政法的概念,不敢打包票沒有錯,所以只講吳茂昆的說法有可能是對的。
至於國立大學與學生之間的定位,是行政機關與自然人(人)的關係,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對學生做出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果(改變法律所賦予學生的權利義務),這就有可能形成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