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igamo
我先回你這樓...
當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告校長當選人。
教育部能做的,就是頒奬人的角色,而且無法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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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見剛好跟你相反,大學法第9條,
明明寫了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試想一下,要是有某所大學不經公開徵求程序,隨便提個人要教育部發聘書,
那麼教育部也一定要發這個聘書嗎?
我想任何人當教育部長都不可能發這個聘書的,利用這個例子就可以知道,
教育部對校長遴選的過程是可以審核,假如遴選過程違法,就像我剛剛舉的例子,
那麼教育部依法當然不可以發這個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