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我要表達的意思是說,雖然是一個奇想:但是,若教部有權發聘書,那為什麼無權不發聘書?
還是說,教部無權拒絕?
重點在對校方及教部雙方,什麼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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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回你這樓...
當臺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公告校長當選人。
教育部能做的,就是頒奬人的角色,而且無法拒絕。
法律及法規規定的。
大學法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 請複習一下... )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十九、校長當選人確定後,本會應即公告並由本校報請教育部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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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合法發聘! 陳淳文批教部無權拔管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1146072
聽說陳淳文是非常棒的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