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gigamo
臺灣大學校長遴選,法律條文重點就二條
大學法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
二個月內,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
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二條
各大學應於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或因故出缺後二個月內,組成校長遴選
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遴選新任校長報教育部聘任。
遴委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以單數組成,由學校就下列人員聘請擔
任之:
一、學校代表:由學校校務會議推選,占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二、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依學校組織規程或其他相關規定產生,占
全體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三、教育部遴派之代表:前二款以外之其餘委員。
前項各款代表於推選(薦)或遴派時,應酌列候補委員。第一款學校代表
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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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一個問題要討論。遴選校長是委員會制度。
所謂的自治就好像一個成年人有自主權,那請問一下,台大應該告教育部嗎?還是教育部要廢除自治?
那這意思就是公法人如教育部是無權管理學校的。那警察為什麼有權管理一個成人?
但是如果換一個題問,校方違法、教學有問題、權力不對等時,教育部無權管理嗎?若無,那請問一下,學生權益受損,應該如何?上法院?還是申訴?是校方的權力、校長及教師的權利亦或是教學的權益?
反之,學生的權力是什麼?學生的權利又是什麼?什麼才能歸類為學生的權益?
有權力就要有依據,有權利就要有義務,有權益就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