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補助一次只能讓你領半年,每個月只能領投保薪資的六成
領完半年就依下面規定,給你一句話,自己想清楚
就業保險法16條
(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
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