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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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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bo5738
我聽過的是 這部分是要保障外省人的女兒
以前嫁出去後 很難回娘家要到一分財產
依照以前的習俗 女兒根本沒資格繼承遺產
為此才修法 女兒也有一份

還有厲害的有錢人 會用基金會 或是把錢藏在國外 逃避遺產稅
之前 王家就是這樣

保障外省人的女兒?
講這種話之前
應該去查查是什麼時候立法或修法的

特留分還是參考歐陸法來的
喜不喜歡歐洲的東西?
引用: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icle_id=136655

我國現行《民法》的繼承編,是前「國民政府」在民國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所公布,並於
次年五月五日施行。在繼承編施行以前,我國並無「特留分」的法制。有的只是前「大理院」
就個案沿用已不合時宜的「大清律」精神,作出一些類似「特留分」的相關判例而已。新法的
立法者將「特留分」納入我國法制,作為「繼承編」的一部分,主要是參考歐陸行之有年,功
效顯著的大陸法系國家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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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5-01, 09:25 PM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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