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爪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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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台灣法律就不是這樣啊....
不然就修法...

正確的做法
過逝前兩年,通通過戶給兒子,要讓女兒們知道
超過兩年,就過民事請求權期限了
至於對兒子,要求簽下保證撫養契約,如違反,退回贈與

這樣,能讓兒子孝順,女兒分不到財產......



誰能先算好兩年後過逝?
舊 2018-05-01, 03:50 P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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