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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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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36
引用:
作者冰的啦魔王大人
死著的主動意願(遺囑) 優先權應該大於被動意願(繼承權的判定),
這個法官可以回家養老了.



台灣法律就不是這樣啊....
不然就修法...

正確的做法
過逝前兩年,通通過戶給兒子,要讓女兒們知道
超過兩年,就過民事請求權期限了
至於對兒子,要求簽下保證撫養契約,如違反,退回贈與

這樣,能讓兒子孝順,女兒分不到財產......
舊 2018-05-01, 02:56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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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阿鳥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