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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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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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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n245763
之前民法老師說特留分算是小三條款
怕老公外遇把財產全都留給小三
正宮和其子女都吃不到
所以才訂立特留分這塊
意旨就算當事人表明要把遺產100%留給某人
也要把遺產的特留份先扣除才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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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聽過的是 這部分是要保障外省人的女兒
以前嫁出去後 很難回娘家要到一分財產
依照以前的習俗 女兒根本沒資格繼承遺產
為此才修法 女兒也有一份
還有厲害的有錢人 會用基金會 或是把錢藏在國外 逃避遺產稅
之前 王家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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