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是緩刑,每個人有2次運毒的機會
【裁判字號】 105,重訴,29
【裁判日期】 1051219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某某
選任辯護人 陳某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 年度偵字第16851 、2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巴某某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公庫支付
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
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貳佰肆拾小時之義務
勞務。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2 至8 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物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他省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
1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11條、第28
條、第55條、第59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
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4 項、38條之1 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羿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珮如
法 官 林姿秀
法 官 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