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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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wift
昨天有看公視「有話好說」的政論節目
主題就是這次大卡車撞死三人事件
請來警方、大型車輛司機、台灣交通安全協會理事、運管相關系所教授來講
大體上警方處理的方式不是太大問題,不過也指出科技執法可能不足,而且重點在於制度是否能讓警方不必為了業績拼命攔停違規車輛
司機的部分,就是在討論為什麼司機非要這麼拚?原因不外乎就是底薪太低、司機寧可被罰也要拼命上、老闆反正每次出車都賺根本不怕罰
到頭來,還是政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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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第三十九條
二十四、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
具有
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
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
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
審驗合格之證明。
老實說法律有規定要裝,卻沒有任何罰則與檢查機制
小肥羊剛到澳洲,住在鄉村郊區通往雪梨的某一個道路,經常路邊就停了一堆大卡車在睡覺,問了一下才瞭解,警察會檢查車上的紀錄,一旦超時工作可是會罰到讓人叫不敢所以時間一到,駕駛人聽說至少要睡滿8小時才可以再開,至於警方通常不會在行車動線檢查,而是在下貨的地方檢查(你下你的貨,警方檢查你的車,不會影響你的工作)
不過在台灣,肯定收貨的老闆與貨運行老闆一定會施壓警方,不准警方進入下貨區碼頭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