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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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ew342
虐待動物致死之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三十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事構成要件未符合,可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我一直看不懂也想不透的是這些條文?看了再多次!還是看不懂?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奇怪?我每天都有吃肉!也是殺生而來的肉。
意思是吃動物的肉可以,但不能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台灣真得鬼島!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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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得要法學基礎課程學看法條了,第三條有用詞定義
我是支持流浪貓狗適度安樂死,也支持飼主該負擔絕對責任應該課稅
不過這種殺好玩的實在沒必要去玩文字遊戲幫他開脫
之前在這也看過一篇只不過類似宣傳別浪費資源就台灣要滅亡了,現在又是鬼島沒救了
這樣德國應該先沒救
按照你的滑坡謬誤的話,人也是動物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