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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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黑禾
嗯~~
的確是令人髮指的行為
如果是為了吃狗肉,我還能理解
但是為了取樂而殺,哀~~
以下引自"https://www.coa.gov.tw/theme_data.php?theme=news&sub_theme=agri&id=3402"
針對媒體報導桃園縣發生虐殺犬隻案件,農委會呼籲民眾應愛護動物及尊重動物生命,並提醒民眾「動物保護法」已針對虐待動物致死或重傷等行為提高罰鍰及納入刑罰,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民眾切勿因宣洩情緒或其他原因而任意傷害寵物或流浪動物,如發現虐待動物案件,可向各縣(市)政府的動物保護主管機關或單位檢舉。
農委會表示,自87年「動物保護法」公告實施以來,一般民眾的動物保護意識已有顯著提升。但在全民的監督下,仍有少數人將動物當作宣洩情緒的對象,或是惡意騷擾傷害動物,致偶有重大虐待動物事件發生。農委會也強調,遏止偶發動物受虐之個案,可藉由提高罰鍰、科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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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動物致死之行為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規定,可依同法第三十條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刑事構成要件未符合,可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我一直看不懂也想不透的是這些條文?看了再多次!還是看不懂?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奇怪?我每天都有吃肉!也是殺生而來的肉。
意思是吃動物的肉可以,但不能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台灣真得鬼島!沒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