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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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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6

引用:
由於郭所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屬告訴乃論,6女撤告讓他毫無刑責;反而洪姓包商犯315條之2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工具、設備,而便利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那請問賣(嬰兒/老人)監視器是否有犯315條之2第1項?
 
舊 2018-04-22, 10:25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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