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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li692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484
315-2的條文是這樣的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可能沒有明確受害者 所以是非告訴乃論
如果郭董自己散佈了影片 那一樣是315-2 想私了也不行
舊 2018-04-22, 07:37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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