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AC212
看標題就下評論???
內文都寫很清楚了是6女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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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告是撤告
洪姓業者則說,依照郭的指示裝設5、60支監視器,包括隱藏在廁所內煙霧偵測器及掛畫的鏡頭,也是郭男要求,所以鏡頭能拍到什麼畫面郭都清楚,如果角度不對,郭還會要求重裝。洪也說,曾目睹郭的電腦螢幕停在監視器畫面,應該時常在看。
檢警2016年底前往豪宅搜索,扣得監視器鏡頭、主機、電腦及隨身碟等物,經警方勘驗電腦資料夾與隨身碟內容,存有多段地下室宴會廳女廁內的如廁畫面,證實他不僅偷拍還備份,郭、洪都被依妨害秘密罪嫌起訴,但一審辯論終結前,郭傳出付不少和解金,順利讓6女撤告。
由於郭所犯刑法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嫌」屬告訴乃論,6女撤告讓他毫無刑責;反而洪姓包商犯315條之2第1項「意圖營利供給工具、設備,而便利窺視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嫌」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花錢的人叫人裝在某些私密地方就沒罪了???
意思感覺很像是說 賣這些針孔的業者 如果被買方 叫你去安裝 某些地方
如果 真的有偷拍
但是偷拍的證據如全刪除不可還原 提告者無證據不可以提告(連花錢測告都不用 你要提出你被偷拍的證據 不然怎証明偷拍?就算是偷拍裝的是業者而不是買方?) 但是卻抓到那些偷拍工具
所以賣那些工具的業者 都算有罪??? 如果有證據 運氣好 用大筆錢搞定那些人不提告
根據這官司判定 買方應該無罪? 所以無論如何 裝這些的工具業者 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