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yougenmi
趁意識不清全部過戶
這是我阿嬤說的
就當著阿嬤的面
拉著阿公的手蓋章的
所以後續調解的時候
才有辦法讓叔叔還回部分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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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聽說的,我猜你祖母應該不喜歡這小兒子.不過就算是你祖父自願,這種遺囑也是無效的.
因為祖母與其他兄弟還是享有法律特留份,所以調解只要說出關鍵字"特留份",就一定有其他人的份.
但這麼多年看過這麼多案例,我一直在想,在家中照顧陪伴老人家的難道不應該多分點嗎?其他在外地工作的,久久才回去探望的,到底有何資格分產?
雖然我也是外地那種,但我是支持照顧者全拿的.
引用:
作者yougenmi
沒辦法過戶的地
就簽土地互易契約書
這塊地是不是農地還是建地
我不清楚
也沒精力去處理以前遺產公不公平的問題
畢竟那又太久遠了
也很難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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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過戶是因為地上有房子,所以才簽土地互易.這點拿出互易書就很清楚了.
鄉下地方這樣搞一定是農地,因為農地免稅.如果是建地,你爸每年要繳地價稅,就不會有現在產權不清的問題.
引用:
作者yougenmi
現在的問題是
我只是想知道
這份土地互易契約書到底有沒有效力
所謂的15年時效
到底是怎麼認定
所謂的時效抗辯
我不是很懂
為何會有律師認定已過15年時效
可是後來處理毀損罪的檢察官
卻認為還在時效內
要把土地登記在父親名下
不付出代價
實在太困難了
這也正是兩難處
該地又不值錢
父親又嚥不下這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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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拿出來,沒人知道.但就算你拿出來,這裡還是沒人知道,因為大部分人不是專業地政士.
這種事找律師沒用,因為律師在這種案例只會根據法條做辯解,而忽略歷史共業與雙方當事人的心理,結果一定是兩邊都不滿意,只有律師高興地數鈔票.
請找附近的老土地代書,這種兄弟鬩牆吵著分家產的事他們看多了,要怎樣搓到雙方滿意他們都很有經驗.
我的看法是,一塊不能蓋農舍的農地+你家也沒人想真正務農,就像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賣給你叔叔比賣給外人好.至少你叔叔不會對自己的地搞傾倒廢棄物,賣建築砂石這種傷害土地根本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