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歷次修法固以提
高隔離處遇期間之手段來達成治安維護之目的,但亦從而造
成近年來矯正機構持續大量超額收容,以致收容空間達到
125%以上的爆炸性飽和,更進而導致獄政管理負擔不斷升高
、囚情日益嚴峻之衍生結果,去年所發生的高雄監獄挾持典
獄長及集體自戕事件,即已凸顯監獄超額收容及獄政改革落
後的嚴重後果」
2.「另以目前受刑人假釋後再
犯率仍然偏高,原因之一即是假釋門檻過高,導致實際假釋
期間不長,即使再犯撤銷假釋,其必須重新服滿假釋期之嚇
阻效果卻相對減弱」
3.「若將初犯且再犯率低的假釋門檻
修正調整為三分之一,對悛悔有據之初犯者而言,為避免其
後三分之二刑期遭撤銷假釋重新服刑,必須節制行為避免再
蹈法網,為改過向善提供了有效的誘因」
理由充分嗎? 合理嗎?
好奇的是初犯且再犯率低的是指哪種犯罪行為?
數量佔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