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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dsmt
在那邊扯有罪無罪實在很好笑,賓拉登殺了美國人,觸犯美國法律當然有罪。小布希一切依法行事,何罪之有?海珊就算沒有毀滅性武器,執行種族大屠殺和入侵隣國,是不爭的事實,毀滅他不是理所當然?
照你的邏輯,某個外國人殺了你父母,但他自訂的法律判他自己無罪,所以理所當然不能用台灣的法律制裁他?
搞清楚先有美國法律,還是先有賓拉登吧。
PS. 再問你一個問題好了,台灣一堆神棍詐財性侵,那些神棍也是認為自己無罪,照你的邏輯,請問你覺得他們有沒有罪?用台灣法律制裁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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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的美國人思維,
只有美國人的法律是法律,
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律與美國抵觸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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