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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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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引用:
作者davidxyz
我記得美國好像是如此....有錯請指教

美國當初也是一堆恐龍法官,
所以發明陪審團制度,
但畢竟沒有一個制度是完美無缺的,
陪審團也一樣不是沒缺點!

陪審團只能判罪名是否成立,
至於成立後判罰款多少跟關多久則是法官的權限(法官說了算),
陪審團完全無法干預!

所以一個殺人無數的惡人被陪審團判有罪,
根據法條罰款是2萬-200萬和關5年-50年,
此時法官判個只罰2萬關個5年就可以出來....也沒人可干預!

htc上次沒加班費和過度加班被告,被罰"重罰"3萬,
而那個法條的罰款最低金額就是3萬......><"


並不是這樣。

陪審制一開始是像部落長老那樣,由一個地方的素有名望的人士組成,來決斷當地的一些紛爭,後來慢慢演變,才逐漸成為今天的陪審團制度。

美國從一開始就是使用陪審團制度,因為早在英國統治時期,陪審團制度就已成形,而且後來在獨立初期,陪審團制度更是用來對抗英王統治的一種方式,所以美國自始都是採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制度既非美國所發明,美國也不是後來才採用陪審團制度的。

陪審團制度沒有比較好,也不是比較先進,只能說它是一種歷史演進下的產物,我國並沒有經歷這段歷史,沒有採用陪審團的必要性,用了也不會解決一些人想要解決的問題。
舊 2018-04-06, 10:48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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