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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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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高院也認定搭肩摟腰的行為是性騷擾,只是主張僅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以行政罰鍰,也宣告「將會由法院移送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裁罰」。因此,這兩天社會各界對於高院判決諸多的批評,似乎都把焦點搞錯了,誤以為高院無罪的判決,等同不認定該行為構成性騷擾。

搭肩摟腰是「性騷擾」但「罪責」認定不同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s://www.npf.org.tw/1/7763
 
舊 2018-03-30, 05:4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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