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我覺得應該是女方要先跟身為當事人的對方來表達不舒服的感受...(就算是請人轉達也好)
若是對方無改善.無歉意,那再來考慮後續動作...
而不是兩造當事人有一方不知情,然後過一陣子女方再突然出來哭訴她被XXX性騷擾...
我覺得糗爺也許就是因為這樣而自稱被害人...
告絕對能告,但能不能贏......我如果是法官,對於糗爺的動作,我會覺得只是拍宣傳片求好心切,而非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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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宣傳片也就那一次而已了吧..
覺得被侵犯就是被侵犯(姑且不討論是否當事人太敏感之問題)
被性騷擾一次就夠受了
不會選擇先原諒一次,再犯才告吧
會選擇過一段時間才來告,也有可能是原本想隱忍,過去就好
但這不舒服的感覺卻一直都無法消除,最後忍不住了,才又爆出來
而且能否告贏,要看法官怎麼定義的
網上隨便找一下關於性騷擾的界定
性騷擾的界定
一切不受到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在嚴重的情況下會影響到被行為者就學或就業的機會或表現者。
http://www.tnpd.gov.tw/wanda/home.j...ontent/sh01.jsp
結論:只要讓對方覺得不舒服就可以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