蠢貨要不要回憶一下第33條的內容被自己引用的法條打第三次臉?
任職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機構就違法了。
還在避重就輕,這篇不就說明了我之前所講的,王是因為從周案調查發現了線索才搜查。
至於這位同行,她要去告發也是她的權利啊,如果檢警沒有作為她還可以去法務部跟檢察院,最好帶著一幫統媒記者還有799壯士去作秀。
至於我自己嘛,去年還有今年很多文章裡我都透漏過了我現在合肥一家台系半導體企業當法務主管,
這個工業區去年跳電跳很大,在合肥符合這個條件的在半導體業界應該都猜的出來。
去年年初在FB上招惹上了蝗蟲,人家也是吵不過就準備黃安我,要去上海律師公會舉報台獨,我好怕怕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