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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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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um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5
文章: 48
第 330 條 (加重強盜罪)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超過三人算加重強盜罪七年以上
慢慢蹲吧
 
舊 2018-02-22, 05:01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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