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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昇國際運通一輛遊覽車昨下午在清境農場青青草原北票口一處彎道違規停車,松岡派出所警員告知該洪姓司機該處無法臨時停車讓乘客下車,明顯違反《道路交通理處罰條例》第55條恐遭罰款300元至600元立即開單,要求司機出示證件並將遊覽車移開,司機暴怒:「我天天在違規,我非常清楚,但你的態度很差。」 「什麼叫做我命令你離開?這是什麼口氣,民主國家耶,ㄟ,大陸朋友你看看這是民主國家。」洪姓司機情緒失控大吼,引起遊客的注意,連同業也看不下去,痛罵:「馬路是你家的?人家很辛苦,你在吵什麼?」洪姓司機反譏:「你們是自己人。」對方氣得揚言要錄影po網。 網友看完影片幾乎一面倒斥責遊覽車司機,「傻眼!違停還那麼大聲,下坡轉彎處,到底有多危險你不知道嗎?」、「彎道、紅線、妨礙交通,不命令你離開,不然要怎麼說?你她X給我滾?不好吧!哈哈∼」、「直接跟司機對嗆的熱心民眾太屌了!」。 仁愛警分局表示,春節年假觀光地區人車較多,若有民眾違規停車易造成交通阻塞,警員線上巡邏發現該遊覽車違規停車依法開單告發,處理同仁開單後要求司機出示證件並離開違規處,但對方情緒卻失控。(楊靜茹/南投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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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 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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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
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
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
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
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二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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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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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的條杯杯真是佛心來著,才開300-600。
來張平偉貼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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