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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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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通知法務部.強制資遣總統蔡英文.有法律條文

根據憲法總統是最高職等公務員..憲法之子法(公務員退休與資遣法條例).蔡英文總統適用公務員資遣辦法..請最高法院判決強制資遣蔡英文總統.蔡英文的執政已經嚴重影響國家安全與國民經濟與就業之嚴重損失.由副總統陳建仁接總統位置繼續執政

公務員退休法.第七條明文規定…如下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
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
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
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
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
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又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8項(86年7月21日修正)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李登輝與連戰及宋楚瑜之等三人..這幾年的惡行與新聞媒體之言語..已造成國家之國家安全之內亂罪與外患罪..內亂罪是三人有證有據.卸任後在新聞媒體之選舉言語..造成國家總統提名錯誤.導致國家經濟外交就業嚴重損失..外患罪是三人有證有據.卸任後在新聞媒體之言語..導致中國大陸與台灣的經貿嚴重損失..根據總統禮遇條例之第 4 條第二款之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最後…請最高法院判決李登輝與連戰及宋楚瑜之等三人.. 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請關進台北監獄.取消總統與副總統及宋楚瑜之卸任禮遇月退金..國家一毛錢都不給都不給付

最後…請看..總統禮遇條例如下…
第 1 條 為禮遇卸任總統、副總統,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卸任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二十五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八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七百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幣六
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五百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八人至十二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前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3 條 卸任副總統享有下列禮遇:
一、邀請參加國家大典。
二、按月致送新臺幣十八萬元禮遇金,並隨同公教人員待遇調整之。
三、提供處理事務人員、司機、辦公室及各項事務等之費用,每年新臺幣
四百萬元,但第二年遞減為新臺幣三百五十萬元,第三年遞減為新臺
幣三百萬元,第四年遞減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第五年以後不再遞
減。
四、供應保健醫療。
五、供應安全護衛四人至八人,必要時得加派之。
本條例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卸任副總統已依政務人
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辦理退職者,其退職金仍依原規定辦理,不適用前
項第二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禮遇,由國家安全局提供。
第一項禮遇除第一款外,其餘各款禮遇之有效期間與其任職期間相同,未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第 4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
,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
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
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第 5 條 總統、副總統因罷免、彈劾或判刑確定解職者,不適用本條例之禮遇。
卸任總統、副總統被彈劾確定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 6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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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8-02-20, 10:24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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