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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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ass1.
根據大清律例,割掉舌頭或挖掉雙眼是最好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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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去查了大清律例
詐騙,會分用什麼身份騙,而有不同的處罰..(這點我覺得很合理)
假裝政府單位,國稅局,檢察官等...
主謀斬,從犯杖100,流放3000里
若是說挖寶,投資那種的...
主犯雕刻..大概是在臉上刺字吧
再杖一百流三千里...
從犯,及知情行用各減一等...
連未遂也會罰...
說中獎要繳稅的...罰比較輕
主犯發邊遠充軍..
四十兩杖一百徒三年三十兩杖九十徒二年半二十兩杖八十徒二年一十兩杖七十徒一年半一兩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不得財者罪止杖一百
簡單來說,你用政府名義去騙人,抓到就是死,就算只有提供戶頭,也是打到半死...
如果用引起他人貪欲來騙錢,被抓到都是把你丟到偏遠的鳥地方
以台灣環境...丟南沙太平島...
知情者,幫助者,....通通算從犯,也是得被打,還要罰錢...
騙越多,罰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