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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查到的釋義。。。。
未繳或遲繳管理費達數期以上,管委會可否逕禁止其使用公共設施(如電梯)或暫停其他服務(如代收掛號信)之疑義
許多大樓管委會常以門禁之方式來做為約束住戶們繳交管理費之手段。此一做法是否適法妥當,非無研求之餘地。
1.按依公寓大廈第九條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因此,共有人就共有物本即享有使用之權利!,非依法即不得限制此法定之權利,而後段中所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多指分管契約(即約定專用權)之部分。
2.管理費乃依法律規定或依規約規定之給付義務,尚不得遽認為係使用公共設施之之對價,否則未使用公共設施者則亦可抗辯不不支付該費用(如一樓住戶主張其不繳電梯保養費等)。準此,則自尚不得以其未繳管理費為由即禁止其使用公共設施或水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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