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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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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5
引用:
作者starcow2
應該是 限定繼承

負債大於資產,要採用 限定繼承

若弟某天GG後,記住一定要在3個月內提出 限定繼承
否則債主有權,叫你們還債
引用:
作者domingo
記得你弟弟死的時候,全家要拋棄繼承,否則繼承到債務會很慘。

老實說 domingo說的比較對,你這樣的糾正有問題。
1.拋棄繼承只要大家約一約到法院,有制式表格,簽個名公正一下就結束了。(如果可以湊齊所有人)
2.限定繼承還要整理財產清冊,整理銀行戶頭。麻煩死了
3.限定繼承萬一戶頭有個幾萬塊,他去借的,來不及花掉的錢,這時候第一個債主跳出來,要不要把錢領給第一個債主,沒理由不給吧。
4.過幾天跳出第二個在債主,好了,錢全部給第一個債主,請問你有沒有侵害第二個債主的權力
以他的狀況這麼複雜,直接拋棄,會比限定好,不要去整理遺產才是明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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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18-02-13, 06:04 P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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