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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88
強制工作:
刑法第90條規定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目的是讓犯罪維生者在出獄後有一技之長,若是在強制工作期間表現良好,檢察官也得以令其折抵刑期。

感覺像是當3年的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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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撐不過第十年    戒之慎之
舊 2018-02-12, 02:0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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